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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与房屋产权分割问题

添加时间:2015年5月18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问:

  我出生于1966年,1993年从襄阳北路动迁至浦北路一室半户,1995年结婚,婚后由于种种原因住在妻子家中,后父亲抱怨对他关心过少,我与妻子搬回家中与他同住,但父亲又嫌我们妨碍了他的生活,于98年底产生矛盾,被迫离开原住处。六年以后,父亲突然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我才知道我不是父母亲生的真相,我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但可惜她在1983年就过世了。父亲几次三番地伤害我的感情,对此我也无话可说了,因此也同意与他解除收养关系。

  他同时要求我将户口迁出浦北路,我要求将浦北路的房子一分为二(可售公房之使用权房),对方提出要赡养费还不知道是抚养费,请问是否合理?我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屋?法官为什么要我拿我妻子的房产证和户口簿给他看?我们结婚后双方的户口及房屋状态都在各自的位置,没有变动过,我妻子又没有参与浦北路的分割。另外,我父亲有自己的退休工资,他有权利要求抚养费和赡养费吗?

  答:

  因为养父对你尽了抚养义务,如果因你虐待或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你应该偿还抚养费。如果非因上述原因解除收养关系的,你对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应当给付生活费。你对此房屋有居住权。如果搬出,可以获得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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