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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离婚案件调解

添加时间:2015年2月3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诉讼外离婚案件调解

 

  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据此,对于离婚纠纷,既可在诉讼前由有关部门进行诉讼外调解,又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诉讼离婚方式解决。

  诉讼外调解又称诉讼前调解,是指由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继续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外调解,并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是否进行这种调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这一阶段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以未经有关部门调解而拒绝受理。有关部门既不得强迫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也不得阻止或妨碍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另外,在调解过程中,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达成或不达成某种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有权提起离婚诉讼,不得限制、阻碍;达成了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仍然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能认为一达成协议就解除了其间的婚姻关系。

  诉讼外调解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结果:一是调解和好,消除纠纷,继续保持婚姻关系;二是通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三是调解无效,一方仍然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或者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仍有争议,由婚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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