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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增加了哪些离婚事由?离婚管辖权该如何进行确定?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2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Tags: 婚姻法增加了哪些离婚事由,离婚管辖权该如何进行确定   http://www.lyglihunls.com/

 张玉萍律师,连云港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婚姻法增加了哪些离婚事由

  婚姻法总结司法审判经验,采取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婚姻法修正草案公布稿第三十二条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婚后患有医学b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对于这一条,有意见认为,前三项应区分过错与天过错。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诉诸离婚的,无论过错方是否同意,吉夫妻关系破裂,都应准予离婚。过错方诉诸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若过错方已被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夫妻关系破裂的,应准予离婚;若过错未被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夫妻关系尚未破裂的,应不准离婚。一方重婚或者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无过错方诉诸离婚,无论过错方是否同意,若夫妻关系破裂,都应准予离婚。过错方诉请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若过错方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已受政纪、党纪处分,夫妻关系破裂的,应准予离婚;若过错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未受政纪、党纪处分,夫妻关系尚未破裂的,应不准离婚。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无过错方诉请离婚,无论过错方是否同意,若夫妻关系破裂,都应准予离婚。过错方诉请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若过错方已被追究法律责任,夫妻关系破裂的,应准予离婚;若过错方未被追究法律责任,夫妻关系尚未破裂的,应不准离婚。


  关于项;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有意见认为,此项不宜列为法定离婚情形。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多,许多与夫妻关系不大,至于;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刑事犯罪多在前三项中已有体现,前三项之外的必然伤害夫妻感情的刑事犯罪,如杀害配偶的血亲,可归入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列。列举此项不仅与前三项有重复,已在实践中难免出现凡;一方追究刑事责任;的离婚之诉,都易被认为是;严重伤人夫妻感情;,还未必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关于项;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意见认为不宜列举此项。婚后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疾病应为指定传染病和重型精神病,不包括遗传性疾病。患有性病、麻风病,应强调治疗,而不是一有此病就为法定离婚理由,只有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夫妻关系维系的情况下,方可判决离婚。重型精神病患者更需要得到家庭的温暖,而不是提倡离婚。我国司法实践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是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如夫妻感情原来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何确系久治不愈,夫妻关系无法再维持下去,经安排好患者的监护问题可准予离婚。


  婚姻法将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大效的,应准予离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删去了、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即可视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或者经人民法院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夫妻关系确已恶化的即和判决离婚。修改婚姻法中,有的同志提出分居三年时间太长,故婚姻法将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定为两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离婚管辖权该如何进行确定

  一、管辖权、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通俗来说,管辖权是指该案件应到哪一级法院进行审理,应当由具体的哪一个地区的法院审理的问题。即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原告就被告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被监禁。


  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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