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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且育有子女,男女双方是否属于事实婚姻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11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到了现在法治社会事实婚姻的状况会越来越少,虽然大家都知道结婚要办理结婚登记,但仍然有些人因为这样或那样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比如一方或双方的父母坚决反对,甚至以断绝父子或母子关系来反对子女的婚姻,而子女为了能维护亲情的和谐稳定,同时也为了不失去自己中意的爱人,就一直没有同对方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多年后并育有子女,对于这样的同居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呢?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当事人一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按离婚案件处理。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只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共同抚养子女,对外仍然以夫妻相称,但未办理复婚手续的,只要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仍然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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