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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状况 婚后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添加时间:2014年9月17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王女士与李先生经人介绍于2007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王女士婚前患有精神疾病,致使婚后双方无法进行语言沟通,处事不和谐。现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李先生辩称,介绍人确实告诉我王女士有病,但并没有说是精神分裂,我们之间并不是不能沟通,不同意王女士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李先生登记结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但王女士在双方登记结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故双方登记结婚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王女士与李先生的婚姻无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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