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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妻子要“生育权”遭拒绝 丈夫诉请离婚不予支持

添加时间:2014年9月3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因妻子不愿生育孩子,丈夫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日前,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因“生育权”引发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丈夫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妻不愿生育夫要求离婚

  2002年10月,现年40岁的潘先生与离异单身的石女士举行婚礼后组成了新家庭,石女士带来了第一次婚姻所生育的女儿与夫妇俩共同生活,一家人一开始生活有滋有味、和和睦睦。但时过不久,夫妻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因潘先生年届四十,却膝下无子,俗话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况且父母也期望他生个孩子。随着时间的消逝,潘先生要求生育孩子的欲望越来越强烈,有一天终于向妻子提出要求生育一个孩子的要求,却被妻子断然拒绝了。潘先生的心冷了,为了“生孩子”的问题,夫妻俩经常发生争吵,从去年10月起,潘先生离家出走与妻子分居。今年4月,潘先生一纸诉并以此为由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

  夫妻双方庭上各执其词

  法庭上,妻子石女士辩称,她在结婚前曾经跟潘先生谈过,结婚后,她不想再生育,当时潘先生是同意的。婚后不生育子女是在结婚前“口头约定”好的,她现在带来的女儿也是潘先生的女儿,他不用担心将来老了“无子女赡养”、“无子女送终”等问题。现丈夫要求离婚是因其有第三者所致,故不同意离婚。对于妻子的指责,潘先生表示有第三者是实,但是因妻子不愿生育所逼而为。潘先生还认为,妻子带来的女儿已16岁,对他感情不好,他觉得孩子还是亲生的好,他寻找第三者是想要一个亲生孩子,既然妻子反对,那么就只好分手,因此坚决要求离婚。

  离婚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在审理中,潘先生坚持要求离婚,石女士则坚持不同意离婚,故调解不成。法院认为,石女士不愿生育,潘先生以其未能实现生育权而要求离婚,缺乏法律依据;石女士不同意离婚,且希望与丈夫和好,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对潘先生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这起因妻子不愿生育引发的离婚官司虽然暂时划上了句号,但是引出的生育权问题值得人们思考。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特殊人身权,对于丈夫来说,生育权是指他有要求妻子生育的权利;但法律又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这对矛盾怎样解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前提下,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生育。解决丈夫生育权的纠纷,应该是在家里解决,而不是在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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