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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被肯定调解无效即判离

添加时间:2014年7月19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一对结婚近17年的夫妻竟然没有领结婚证,双由于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婚后婚居达13年之久,在丈夫起诉离婚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汉寿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于1992年12月1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4月12日生女周某某。婚后双方长期感情不和,分居达13年之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周某某由原告抚养。

        汉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1992年12月1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虽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关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单方劝解原告后,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之规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婚生女周某某自愿表示愿随原告生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婚生女周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周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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