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婚前教育婚姻效力婚姻自由离婚知识 收养法同居纠纷涉外婚姻计划生育婚内侵权婚姻动态结婚知识重婚犯罪婚姻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13505133005 |
离婚 对女方特别保护添加时间:2014年6月19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离婚 对女方特别保护
婚姻法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堕胎后的妇女,在一定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适用该规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1、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女方是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的6个月内的期间之内; 2、限制的主体只能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限制; 3、限制的权利是男方的诉权,而不是剥夺其诉权,期限一旦届满,其离婚诉权自行恢复; 4、在特殊情况下,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此时,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否准予离婚。仍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