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婚前教育婚姻效力婚姻自由离婚知识 收养法同居纠纷涉外婚姻计划生育婚内侵权婚姻动态结婚知识重婚犯罪婚姻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13505133005 |
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必须通过诉讼途径添加时间:2014年4月11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