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505133005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前教育
婚姻效力
婚姻自由
离婚知识
收养法
同居纠纷
涉外婚姻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婚前教育婚姻效力婚姻自由
离婚知识
收养法同居纠纷涉外婚姻计划生育婚内侵权婚姻动态结婚知识重婚犯罪婚姻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13505133005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离婚知识

离婚男竟向旧情人索赔

添加时间:2014年1月13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重庆商报讯(记者 秦凌)四川男子蒋某某在与妻子离婚后,要求开县的情人杨某某回家和丈夫离婚然后嫁给他,结果遭到拒绝。蒋某某一怒之下将情人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开县法院近日审理认为,原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蒋某某在1979年就与人在四川蓬安县南燕乡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1998年7月18日,蒋某某来到广东东莞凤岗镇某公司当门卫,认识公司已婚女工杨某某。同年10月28日,两人非法同居。2002年,因种种原因两人分手,但蒋某某不甘心,对已换单位的杨时常进行纠缠,还到杨所在单位告发其有乙肝,令之丢了工作。

  2003年6月,蒋某某与妻子离婚后,要求杨与其丈夫离婚后跟他结婚。杨不同意,为摆脱蒋某某,于去年9月回到开县老家。

  杨的拒绝让蒋很生气,遂向法院起诉称,杨利用欺骗手段和他非法同居,导致其失去妻子,父子关系恶化,自己还出现精神忧郁,产生自杀等念头,为此要求杨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庭上,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唯一证据是一份“离职通知书”,其记载的离职原因:“出现愤怒、悲哀、精神抑郁恍惚、无法工作。”但这份通知书只有其自己的签名,既无单位意见,也无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离婚前不但与被告非法同居,还明知被告有丈夫却仍要纠缠。因此,原告诉被告有欺骗行为不实,而提供的唯一证据,经查实系自己伪造的,遂作出前述判决。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连云港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513300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