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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多年未领证事实婚姻也受法律保护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9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基本案情

  杨某和黄某于1988年相识,当时杨某21岁,黄某25岁。同年12月举行婚礼结婚,但至今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双方生育一女。

  2006年,黄某与另一女子孙某在网上相识,开始了不正当来往,并开始同居生活,导致杨某和黄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分居。2007年4月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并且要求黄某给予损害赔偿金2万元。

  而黄某则称,他与杨某从未进行过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赔偿杨某1万元。


  法律分析

  杨某和黄某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是由于双方举办婚礼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且双方当时举办婚礼时就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两个人的结合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而黄某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他与杨某离婚,其行为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过错行为,所以应该给予杨某损害赔偿。

  如果杨某和黄某登记结婚时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且后来又都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则二人的婚姻就不属于事实婚姻,杨某就很难获得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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