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婚前教育婚姻效力婚姻自由离婚知识收养法同居纠纷 涉外婚姻计划生育婚内侵权婚姻动态结婚知识重婚犯罪婚姻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13505133005 |
何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添加时间:2013年5月30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对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必须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对同居和重婚没有明文规定一个具体的期限,可以参照刑事上的重婚的时间界限来界定。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