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505133005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前教育
婚姻效力
婚姻自由
离婚知识
收养法
同居纠纷
涉外婚姻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婚前教育婚姻效力婚姻自由离婚知识收养法同居纠纷
涉外婚姻
计划生育婚内侵权婚姻动态结婚知识重婚犯罪婚姻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13505133005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涉外婚姻

办理婚姻登记中涉外问题

添加时间:2018年1月4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1983年10月28日沪民社(83)第80号来文收悉。经商得外交部同意,答复如下:
    一、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的,对持有其国籍 所属国证明的,应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对持有港澳有 关当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参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 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二、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 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但它不是申请结婚登记的主要证明。要这一证明的目的在于 了解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外是否从事正当职业,以保护国内(内地)公民不受欺骗和出国以 后有可靠的经济生活保障。无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的,可由婚姻当事人在国内的亲友出 具。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而没有从事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 明,又未发现其他问题的,也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三、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 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 ,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 《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 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四、《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 婚的规定,是根据有的国家不经法院判决离婚无效的情况做出的,不论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 方要求离婚的,都由我人民法院处理,这一规定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应按规定执行。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连云港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513300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