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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精神病 婚姻仍有效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28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案例介绍】

  2006年的夏天,台湾籍男子阮某在一次商业聚会上遇见了美丽的上海姑娘谢某。两人一见倾心,迅速坠入爱河,并于2007年的春天在上海某区登记结婚并举行了令许多人羡慕的婚礼。然而甜蜜的生活总是很短暂。由于工作原因,阮某经常是台湾和上海两地跑,出差更是家常便饭,在家的时间越来越少。 2009年初,小两口的邻居也是谢某的好友徐某被入室盗窃的歹徒杀害,谢某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从此便意识恍惚,常觉得有人会来家里对其进行迫害。加上阮某常出差在外,谢某的病情日益恶化,在2010年4月其已无法清晰辨识自己的意识,经医生鉴定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于是,阮某向上海某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婚姻无效。

  【律师评述】

  本案涉及对无效婚姻的认定问题。

  通说认为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

  依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律师指出,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中还存在一个特殊的情形,就是台湾地区对于中国大陆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由于在该法律问题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并不存在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及互惠关系,因此大陆法院的判决无法获得台湾地区法院的承认,必须由当事人向台湾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在婚前身体及精神状况良好,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阮某与谢某之间的婚姻应属合法有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谢某患上精神疾病并无法治愈,不属于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且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抚养的义务,因此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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