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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离婚财产规定添加时间:2017年10月5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延伸阅读: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 href="/info/hunyin/hunyinfagui/20110524133973.html" target=_blank>2011年新婚姻 法全文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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