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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生子女相关法律

添加时间:2017年8月23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外国法律

因婚姻关系受胎所生的子女。其父母为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子女与母方的关系,基于出生的事实即可确定。子女与父方的关系,各国法律都采用下列推定:在婚姻关系中受胎的,母之夫即为子女之父;夫妻在受胎期间未同居者除外。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出生前的181日至302日为受胎期;夫妻在受胎期同居者,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法国民法典》以子女出生前的180日到300日为受胎期;结婚达180日以上所生的子女,婚姻终止后300日以内所生的子女,均为婚生子女。《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规定,如父母处于婚姻状态,则婴儿的出生,由父母的结婚证加以确定。符合这一规定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夫在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是提出否认非婚生子女之诉的事实根据。许多国家规定对婚生子女的否认权专属于夫;另一些国家规定,除夫外、妻、子女甚至检察官也有否认权。此外,许多国家对否认婚生子女还有时效、限制等规定;如否认之诉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夫在承认子女为婚生后即丧失否认权等。

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在被抚养、接受教育、继承遗产等诸方面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危害、歧视。

当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必然也要履行同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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