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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 领独生子女奖励受影响

添加时间:2017年7月22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市民姚女士:今年,我妈年满60岁要退休了,因为我是独生子女,按照我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妈妈在退休时应该能领一笔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一次性奖励。最近,与我妈一同退休的同事都领到了这笔钱,惟独我妈没领到。找到单位一问,对方说妈妈离婚后又再婚了,因为继父有子女,所以我不再算是独生子女,这笔钱不能发。我们不能理解,妈妈、爸爸组织新家庭后,都没有再生育子女,他们还是只有我一个女儿,我为什么不是独生子女?

  记者调查

  就姚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省计生委法规处、太原计生委法规处的相关人员。

  据介绍,根据今年6月1日起执行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领取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姚女士的父母离异,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特殊情况,省计生委考虑到夫妻可能出现丧偶、离异、再婚等情况,曾印发《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丧偶或离异未再婚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有效并可确认为奖励对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丧偶或离异后又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重新领取或换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夫妇双方均可确认为奖励对象;未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现配偶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夫妇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只确认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一方为奖励对象,但其配偶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其配偶已依法享受夫妇双方奖励费的,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夫妇一方或双方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不以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

  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独生子女是按照累计法计算,即便再婚人员组成的新家庭没有再生育子女,但只要双方原先都有子女,无论子女在离婚时判给哪一方,这个新家庭都不能再算作独生子女家庭了,“血缘是不会因为离婚割断的,所以等于这个家庭还是有了两个孩子。”不过,由于这种一次性奖励是由单位发放的,49岁以后再婚的老年夫妻,可以与单位沟通,决定是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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