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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中奖后离婚 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添加时间:2017年5月10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法院审理查明,梁平男子熊先生与袁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与熊先生的父亲和母亲曾女士共同生活。熊先生曾经营过彩票投注站。

  2015年2月17日,熊先生得知自己投注的双色球中奖后,便要求与袁女士离婚。熊先生表示,之前以女儿名义买的一套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并主动承担了购房贷款的偿还义务,同时偿还袁女士家人欠款10万元。

  同年2月25日,熊先生与袁女士在梁平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袁女士对熊先生彩票中奖之事不知情。

  同年2月26日,熊先生前往重庆福利彩票中心兑奖,之后将该款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并于当日通过转账方式,向陪同自己兑奖的两位亲属各转入50万元,其余归自己占有和处分。

  事后,袁女士从朋友处得知前夫熊先生中奖,认为彩票奖金是自己与熊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遂将熊先生起诉到梁平县法院,要求分割这笔奖金。同时,熊先生的母亲曾女士也申请参加诉讼,声称彩票系自己购买。

  一审法院认为,袁女士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彩票系熊先生购买,中奖奖金不宜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应认定为是熊先生、袁女士和熊先生父母四人的家庭共同财产,判决袁女士分得奖金115万元。

  袁女士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熊先生、曾女士二人也以袁女士分得的奖金过高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购买彩票、熊先生与袁女士离婚及兑奖的时间先后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等情形,认定中奖彩票为熊先生购买,兑奖所得46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改判由熊先生支付袁女士彩票奖金230万元。

  说法

  这是家庭共同财产 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办案法官表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除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分别进行了界定外,对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及物权法仅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分配等作出了规定,亦没有对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的共有关系进行法律拟制。

  审判实践中,将下列情形原则上认定为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并按照相应原则进行分配:(一)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继承发生后遗产分配前共有与分配关系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死亡保险金、赔偿金的共有与分配关系比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二)家庭成员约定共有的从其约定;

  (三)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所得,共同管理的财产,归参与经营、劳动的人员共同所有,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无约定的等额分配。比如农村家庭成员共同建房,家庭共同经营、共同投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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