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505133005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前教育
婚姻效力
婚姻自由
离婚知识
收养法
同居纠纷
涉外婚姻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婚前教育婚姻效力婚姻自由离婚知识收养法
同居纠纷
涉外婚姻计划生育婚内侵权婚姻动态结婚知识重婚犯罪婚姻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13505133005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同居纠纷

同居解释

添加时间:2016年9月29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同居一词,本指共同居住,故无论男女老幼,无论人数多少,若共同居住,则可以有同居之所称谓。此可以见众多历史事实之描述,如。后,同居一词转义,非简单于上述。当今之世,同居之说,虽也可以指述父母子女之所共同生活等,但此时已是十分少见,当前所流行者多限于男女同居之情形。然男女同住,分类仍为广阔。目前之新同居时代——男女合租,只是描述一种情况,也是一种假借之意。故通说仍是狭义,其含义仅仅指那些男女情人之同居。
男女情人之同居,可分为未婚同居,非婚同居,婚外同居三类。未婚同居,或称婚前同居 ,国外有的称之为“预支蜜月”(这里只代表一种看法,因为很多的人也是在同居之后选择了分手,而再和他人结婚)。非婚同居是指同居只出自一种自然属性,即生理的需求,或者生活的需要,而不以结婚为目的。婚外同居,则指一方或双方已婚了的男女同居 (非夫妻关系而同居)。该情况必须是短期内的同居,非有长期共同生活之目的。若以夫妻之名义同居生活则触犯刑法,当以“重婚罪”论处。婚外同居,我国历来有之,民间或者古书称之为“露水夫妻”,多牵扯道德问题故不予讨论。以下只讨论未婚同居和非婚同居。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连云港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513300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