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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重婚罪的几种情形

添加时间:2016年9月19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践中判断是否重婚是非常困难的,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下面几种重婚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3)单身一方因不知道另一方有婚姻关系,被骗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与之共同生活的.单身一方因在主观上不明知另一方存在婚姻关系,只是因受骗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不构成重婚罪,而欺骗的一方因故意则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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