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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添加时间:2016年8月30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流入地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居住的外来流动人员,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应在现居住的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一)外来流动人员中的成年妇女;

  (二)未持户籍地颁发的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外来流动人员。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但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须持有《证明》;

  (一)在校学生;

  (二)前来进修、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

  (三)现役军人;

  (四)前来短期公务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和过境的;

  (五)妻子户籍在现居住地的男性;

  (六)丈夫户籍在现居住地,夫妻中一方已落实了绝育措施且在现居住地边疆居住一年以上的女性。

  第四条      《证明》由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卡》、《流动人员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等有关文书及《证明》所需的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落实节育措施记录、检查记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等专用印章,由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按省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格式印(刻)制。

  发证机构应建立发证

  第五条       流动人口流入地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证明》的管理和发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证明》由外来流动人员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及县以上直属农场的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直接发给外来流动人员。发证机构应建立发证登记、监督、检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证明》的管理和发放,并将有关材料接年度分类建档,定期各上级主管部门预订《证明》和汇报发证情况。

  第六条      外来流动售货员在办理《证明》时,应当如实填写《广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先进行一次环情孕情检查,填妥《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卡》后才能办理《证明》。发证机构在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证明》时,应告知其在居住期间要定期参加当地的季度查环孕(已婚未育及已落实绝育措施一年以上的除外)。

  第七条     《证明》仅在发证机构所在的乡镇或者城市的市区范围内有效,持证人离开上述区域,《证明》自动失效。

  第八条     持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成年妇女,《证明》的有效期接其证件的有效日期填写。未持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流动人员,《证明》的有效期为四个月,四个月后该《证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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