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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法律后果添加时间:2016年5月27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法律后果。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 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的自由和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 行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其表现形式很多,大多是父母为子女直接选 择对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时,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结婚;其 他形式的有换亲、转亲、转房和童养媳等。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 外的第三人,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 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其表现形式通常是父母将女儿公开出卖或以要 “彩礼”、“辛苦费”、“养育费”、“补偿费”等为名,向男方或其家索 要高额聘礼。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为婚姻以外的第 三人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缔结婚姻;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三人是否借 此向婚姻当事人一方索取财物。因此,买卖婚姻都是包办强迫的,而包 办婚姻并非一定是买卖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 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 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①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 为;②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③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④干 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⑤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⑥干涉老年人 再婚的行为;⑦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等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婿姻自由的行为,都是第三者侵犯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这些行为都应分别情况,依法处理,以切实保护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凡第三人包 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 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婚姻 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对于财产的处理,凡是因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在同居期 间所得的财产,在撤销婚姻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①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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