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婚前教育婚姻效力婚姻自由离婚知识收养法同居纠纷涉外婚姻计划生育婚内侵权婚姻动态结婚知识重婚犯罪婚姻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1350513300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函[1991]添加时间:2015年10月8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函[1991]
(1991年1月28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发[1990]字第104号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蒋松琴与徐文英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二十年等情况,依照我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精神,原属于蒋松琴的婚前个人房产应视为他与徐文英的夫妻共同财产。蒋松琴去世后,应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把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来的属于蒋松琴的那部分作为蒋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各自继承的具体数额,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