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婚前教育婚姻效力婚姻自由 离婚知识收养法同居纠纷涉外婚姻计划生育婚内侵权婚姻动态结婚知识重婚犯罪婚姻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13505133005 |
论述社会主义婚姻自由添加时间:2015年9月30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本文介绍社会主义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推荐阅读: 婚姻法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⑴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⑵ 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低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普遍行为,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则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两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⑶ 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⑷ 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这种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⑸ 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层次上的实现。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