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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撤销结婚登记达到“未婚的身份”吗?添加时间:2015年8月16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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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妻子领取结婚证半年,但现在准备离婚。妻子建议,为了恢复未婚的身份,让我在民政部门假意承认当初是以散步她个人隐私为手段,胁迫她领取的结婚证。请问这样对我有哪些严重的后果?我们之所以不选择“协议离婚”,是因为我们想通过“撤销婚姻的条件之一”来达到回归“未婚身份”的目的。 解答: 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从时间上来说。 二、当事人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胁迫的证据。当事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这样往往对做出胁迫行为的一方极为不利,还有可能涉嫌犯罪。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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