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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添加时间:2015年6月21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 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 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 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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