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婚前教育婚姻效力婚姻自由离婚知识收养法同居纠纷涉外婚姻计划生育婚内侵权婚姻动态结婚知识重婚犯罪婚姻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13505133005 |
婚姻法 婚姻无效情形添加时间:2015年4月21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延伸阅读: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 href="/info/hunyin/hunyinfagui/20110524133973.html" target=_blank>2011年新婚姻 法全文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