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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权性质添加时间:2015年1月30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目前对于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有着很多的争论,很多人认为婚姻自主权就是婚姻自由权,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人格权,还有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身份权。 推荐阅读:婚姻法全文 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格权具有如下特性: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在这一点,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就人格权说,无所谓权利的取得。在姓名权,权利人对某一姓名取得姓名权,也许从命名时,从使用时,但仍要说他一出生就享有专用姓名的权利。人格权是专属权,或一身专属权。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或继承,也和权利能力一样,不得抛弃,也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排他性、对世性。人格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人格权被侵害时,有像物权被侵害时一样的各种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的产生是基于主体本身的权利,是一种原始权利没错,之后它又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将之置于法律的明确保护之下。另外,婚姻自主权,表现着人格的利益,即婚姻自主权是能够保证个人在自己的婚姻决定中处于主体的地位,由其本人自主选择是否结婚或者离婚,与谁结婚或者离婚的问题。这是主体的权利,由其自由决定,不存在被动的因素。婚姻自主权的客体在于当事人选择自由,与主体的人身属性密不可分。因此其满足了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的特点。由此我们可以轻松得出结论,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还可以继续探讨婚姻自主权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保护的客体是不易界定的人格利益,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与此相反,如果一项人格利益的范围很容易界定,那么与该项利益相应的权利就可以从一般人格权当中分离出来成为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就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以一般人格权为基础。一般来说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婚姻自主权的客体比较容易界定,就是个人在结婚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也即内在于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包括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与谁结婚的自由。其旨在禁止第三者对于主体在结婚问题上选择自由的干涉。因此,婚姻自主权本质上是一种特别人格权。 根据以上分析,得知婚姻自主权首先是一种人身权,其次它是属于人身权里面的人格权,并且是一种特别人格权。将这一权利划入正确的范畴,就能够明确其本身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和一性质,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从而更有利于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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