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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抱养”孩子监护权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19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案情】

  原告张峰(35岁)和原告何妮(31岁,人名均为化名)系夫妻关系,妻子何妮有智力障碍。二原告于2000年11月24日依法领取结婚证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被告何华和杨丽亦为夫妻关系,系原告何妮的生身父母。2004年农历2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由二被告出面为二原告抱养了一女婴,取名张敏。抱养的当月,二被告以原告方缺乏抚养能力及对张敏生父母有承诺为由,经二原告同意,将张敏抱回自己家中代为抚养至今。在此期间,原告方多次向二被告要求履行抚养、监护义务,二被告未同意,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并打架,经双方村委会调处亦未能解决。

  另,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原被告双方至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二原告持有生育第一个孩子登记证和张敏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姓名:张峰、何妮)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为张敏办理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目前,孩子张敏已在被告所在村小学上学。

  【审判】

  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抱养的孩子张敏的合法监护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在收养法已生效多年的今天,“抱养”在我国农村仍然相当普遍,如发生纠纷,此类孩子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

  本案中的二原告,由于某种原因,一直未生育,于是原被告双方协商共同为二原告抱养了张敏。但因原告张峰的妻子何妮有智障,张峰要挣钱养家,所以经二原告及其父母同意,孩子自小便由外公外婆代养,双方一直承认孩子是为二原告抱养的,并为孩子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可由于长期抚养,现二原告感到自己的监护权受到影响,怕长期下去会影响大人与孩子的亲属感情,张峰之父母也愿意并有能力代儿尽抚养孩子的义务,想要回孩子自己抚养,二被告竞不愿配合,为此多次发生纠纷,最后状诉法院请求解决。

  调解中,原告方以几代单传,坚决要求将孩子要回由自己监护、抚养,二被告承认孩子是张家的,但以长期随自己生活,改变监护对孩子成长不利,待长大后再给为由不愿交还孩子。

  此案应当如何判决?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原被告双方均未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均无合法的监护权,我国法律上无“抱养”一说,所以应当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农村事实上的抱养,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收养,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的,就是收养,因为种种原因(包括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能办理合法收养关系的,便是抱养。抱养情况在我国广大农村甚至城市相当普遍,抱养的孩子和“父母”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所以本案应当依法确认二原告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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