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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二胎生育政策添加时间:2014年7月25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