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婚前教育婚姻效力婚姻自由离婚知识收养法同居纠纷涉外婚姻计划生育婚内侵权婚姻动态结婚知识 重婚犯罪婚姻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13505133005 |
婚姻登记的管辖添加时间:2014年1月17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我国的婚姻登记管辖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