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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捅死父亲情人,潜逃8年后自首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15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导读:父亲在外包养情人,儿子为给母亲报仇将父亲情人捅死,潜逃8年后投案自首。

  父亲在外包养情人,母亲差点服药轻生,儿子将“小三”捅伤致死。康乐籍青年马岱(化名)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兰州中院受审时,以户籍登记年龄不准,案发时尚未成年为由提出骨龄鉴定申请。11月20日,兰州中院恢复庭审调查,经对其骨龄鉴定马岱案发时骨龄在20周岁以上。

  10年前,康乐籍男子老马在兰州当包工头期间与年轻的同乡阿兰(化名)姘居,其妻羞愤至极意欲轻生。2003年初,儿子马岱为母亲讨“公道”,叫上同学小军(化名)来到兰州父亲的住所,在与阿兰发生冲突过程中,最后用小军从厨房拿来的匕首对阿兰连刺数刀致其当场身亡。后马岱潜逃在外8年,于去年投案自首。

  小编观点:

  在现实生活中,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离婚的案件屡屡发生,从表面看来,导致夫妻离婚的罪魁祸首是“小三”插足,法律应该严惩破坏他人婚姻的“小三”。其实,司法解释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小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有些“小三”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

  既然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小三”破坏他人婚姻的法律责任,那是不是“小三”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不是的。如果从“小三”侵犯配偶权的角度来追究其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个可能的途径是,“小三”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财产权。比如常见的,出轨方给“小三”购买的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这个时候收回该房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三”返还。再者,根据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结合上面的案例,无过错方老马的妻子可要求过错方老马离婚损害赔偿。

  儿子捅死父亲情人,潜逃8年后自首。如果当事人懂法的话,这个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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