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505133005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前教育
婚姻效力
婚姻自由
离婚知识
收养法
同居纠纷
涉外婚姻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婚前教育婚姻效力婚姻自由离婚知识收养法同居纠纷涉外婚姻
计划生育
婚内侵权婚姻动态结婚知识重婚犯罪婚姻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13505133005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有些什么具体要求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24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实行计划生育,有下列一些要求:





  一、国家干部和工人、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以外,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在城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





  1.第一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





  3.婚后多年不生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二、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在农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二胎:





  1.两代或三代单传的。





  2.几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4.独子独女结婚的。





  5.残废军人。





  6.夫妇均系归国华侨的。





  7.边远山区和沿海渔区的特殊困难户。





  三、对于少数民族,是否提倡或实行计划生育,可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因此在具体政策掌握上,不能“一刀切”。各地群众可根据当地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具体规定执行。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连云港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513300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