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505133005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前教育
婚姻效力
婚姻自由
离婚知识
收养法
同居纠纷
涉外婚姻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婚前教育婚姻效力婚姻自由离婚知识收养法同居纠纷涉外婚姻计划生育婚内侵权婚姻动态结婚知识重婚犯罪
婚姻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13505133005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婚姻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

添加时间:2013年9月30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

   (1986年10月3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5月27日来函收悉。经研究认为: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民)
            复<1985>35号批复的请示
             (1986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你院法(民)复<1985>35号批复中,请示如何处理具体问题事宜。主要是:
  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在财产或子女抚育方面翻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我们理解批复精神,原婚姻登记机关据此须全部撤销其离婚登记,然后法院才予受理。但有的一方业已再婚,撤销离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即成非法。况且,法院对此再行审理男女双方原婚姻状况以及对原婚姻关系是否保护等问题显然毫无实际意义。我们意见,此种情况可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就当事人的申请,对原登记中的子女抚育或财产分劈部分予以撤销。然后,当事人可就撤销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诉。人民法院可对子女抚育或财物纠纷案件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复。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连云港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0513300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