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婚前教育婚姻效力婚姻自由离婚知识收养法同居纠纷涉外婚姻计划生育婚内侵权婚姻动态结婚知识重婚犯罪婚姻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13505133005 |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添加时间:2013年2月28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标题】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0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 【分类】 司法解释 【内容】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0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海峡两岸民间交往的迅速发展,涉及两岸间的法律事务日益增多,迫切需 要律师、公证人员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近几年来, 大陆的律师和公证人员已经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如:律师为台胞解答法律询 问,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遗产继承、婚姻、财产、房屋以及经济贸易、投资、 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公证人员也办理了大量的涉台公证文书。通 过这些活动,不仅取得了一定的办理涉台法律事务的经验,同时也与台湾律师和法 律界人士建立了一定的联系,开辟了办理两岸法律事务的渠道。这些都为我们今后 进一步开展涉台法律工作打下了基础,有利于进一步宣传我们的对台方针政策,促 进和平统一大业早日实现。 为了使涉台法律事务工作更好地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是一项政策性强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司法厅(局) 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积极认真地开展这项工作。司法厅(局)要组织律师、公 证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央有关对台的方针政策,提高对开展涉台法律事 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涉台法律服务工作做好。 二、办理涉台法律事务,需要在台湾办理的,目前一般可以委托台湾的律师办 理。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委托代理: 1.委托与台湾律师有联系的大陆律师事务所(名单另行通知),再转委托台 湾的律师代理; 2.委托司法部和贸促会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代理, 再由该公司转委托台湾的律师代理; 3.福建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律师合办的“蔚理律师事务所”,各自 办理涉及大陆和台湾的法律事务,当事人可以委托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 4.司法部在北京成立的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去年8月已经与台湾、 香港的律师在香港设立的“海峡两岸法律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开始建立 合作关系,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再转委托台湾的律师办 理。 随着两岸法律界交往与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今后在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方面, 司法部还将开辟一些更方便的新途径。 三、办理涉台法律事务,一般需要办理公证,如:授权委托书公证、继承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等等。当事人应当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然后可 以按上述途径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代理。 四、涉台法律事务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在办理涉台法律事务过程中,各 地司法厅(局)应加强与各地台办的协商和信息交流,加强对这些工作的领导,及 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注意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经常总结、推广工作中的经 验;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在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时,要严格执行向主管的 司法厅(局)请示汇报的规定。涉及有关国家对台方针政策的问题,要及时同台办 联系。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