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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应称为“暴利”问题的函添加时间:2012年12月30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196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奚希奔同志来信,对该院判处一件买卖婚姻案件,将没收的用于买卖婚姻的款项称为“暴利”一事提出意见。我院认为,奚希奔同志的意见是对的,对于没收的用于买卖婚姻的款项和财物应称为“非法所得”较为恰当。请你院转知文成县人民法院对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能称为“暴利”。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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