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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若离婚 是否要补偿继母

添加时间:2012年12月30日   来源: 连云港离婚律师     http://www.lyglihunls.com/
我的父亲2003年再婚。在和继母生活的这6年里,所有的生活费用全由我父亲一人承担。父亲的收入主要是工资和一套房子的租金。 2008年底继母把她儿子也带进了我家住,仍然不对家里的生活费用给予任何补贴。现我父亲肝病复发,每个月大部分开销是医药费,所以希望继母也能贴补点家用,但对方仍不愿意。请问:如果我父亲提出离婚是否要对继母做一定的赔偿?

李小姐

【解答】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只有在您父亲有上述行为时,并导致离婚的,您继母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离婚时,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您继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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